上海家具行业产品标识标注规则
发布日期:2009-04-27   来源:JSWB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家具市场,理顺、统一家具产品的标识标注,达到正确引导消费者保护广大消费者与家具经营者双方利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第六部分:家具》等有关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诚实守信

出售家具产品必须具备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内容符合GB5296.6-2004标准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规定的名称标识,尚未规定的应当采用家具行业的常用名称作标识。还必须做到:

1. 产品使用说明书与商品标价签或其他标牌的标识标注与实物一致。

2. 家具样品与定货产品的各项标识标注一致。

3. 定制家具与消费者要求的各项标识标注一致。

第三条:产品类别

1. 木家具类

(1) 实木家具:指以原木锯材为基材包括指接材制成的,不作表面覆贴的家具。

(2) 人造板家具:指以中密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复合材等各种人造板制成的家具。

(3) 双包镶家具:指以内衬料作框架结构,以人造板材作平面,形成双包镶部件所制成的家具。

(4) 综合型家具:指以实木、人造板、金属、皮革、塑料等多种材料混合制作、覆面的各种家具。

2. 软体家具类

(1) 皮革沙发:指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的沙发。

(2)再生革沙发:指再生动物皮革包覆的沙发。

(3) 人造革沙发:指使用各类人造革包覆的沙发。

(4) 布艺沙发:指用毛、麻、棉、化纤等织物面料包覆的沙发。

(5) 出木沙发:指沙发结构中有木材外露部分的沙发。

(6) 床垫:指使用毛、麻、棉、化纤等织物面料包覆的床垫。

3. 其他家具类

(1) 其它材料家具:指钢、塑、玻璃、石材、藤、竹等材料制作的家具产品。

(2) 单件家具如桌、椅、床、柜、几类产品结构分类参照以上规定。

第四条:基材标识标注

各类家具的可视部位包括门、面、旁、顶线、脚盘及覆面,所使用的材料称之为基材。

1. 红木类家具按国家标准GB18107-2000规定的材种标识标注,其他材种类家具,应当标注材料常用名。附标注材料来源产地,例如:美国硬木、巴西木、南美硬木、东南亚杂木、东北或西南材等,基材可以标注一种或多种。 2、 其他类家具或多种材料制作的家具应按照基材要求如实标注名称。

第五条:辅料标识标注

1. 凡基材之外部位的用料都属辅料范围。

2. 小件家具:例如、电视柜、鞋柜、几登、衣帽架柜、个性化小产品、凡销售价在500元以内的产品可不作辅料标注。

第六条:家具名称标识标注

在家具产品型号后的名称标识标注为:

1. 实木家具名称标注:

(1) 全实木家具:除镜子托板外,以同一种原木锯材制作的家具可称全实木家具,应当标注为全x木家具。

(2) 实木家具:基材为同一种原木锯材制作的家具。应当标注为x木家具。

(3) 实木面家具:家具门、面部为以原木锯材制作的家具。应当标注为:xx木面家具。

2. 人造板类家具名称标注:

以纸、胶合板、防火板、pvc、木面等覆面的家具,应当标明其饰面材种,标注为:xx纹、xx 胶合板、xx木、防火板、pvc等贴面家具。

3. 双包镶、混合材等家具名称标注:

应当按“人造板类家具”名称标注。

4. 软体类家具名称标注 (1) 全皮沙发:除沙发座面底部外,全部使用同一种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的沙发。应当标注为:全*皮沙发。

(2) 皮沙发:沙发接触面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的,包线、纽扣除外。应当标注为:*皮沙发:

(3)再生革沙发:使用再生动物皮革包覆的沙发。应当标注为:再生革沙发;

(4)人造革沙发:使用人造革包覆的沙发,应当标注为:人造革沙发。

(5)出木沙发:应当标明出木材种名称,并参照上述二条款规定标注。

(6)布艺沙发:各类织物包覆的沙发。应当标注:xx布艺沙发。

第七条:外型尺寸标注

凡销售的各种家具所具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商品标价签或其他类标识标注牌,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对其产品的外型尺寸作出标注。

第八条:附则

凡属上海地区从事家具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从事进口家具的经销、代销单位或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规则。对于标识有违规者,协会有权作出内部通报批评。严重违规者、欺诈者,协会将提请或配合有关政府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的责任条款作出处理,并向社会与舆论曝光。

本规则由上海家具行业协会、上海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制定,由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于2002年10月起试行,2004年6月修订,公告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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