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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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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双方在签定合同与定单后应按承诺条款履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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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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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答复)的时效,法律责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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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海市家具市场规范管理示范准则》的规定,应当设立先行赔偿制度、先行赔偿基金等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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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家具行业《服务公约》、《三包条例》关于售中、售后服务问题的解决规定。 |
先行赔偿基金来源与补充 :
先行赔偿基金源自入驻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使用后应从入驻企业的当月代收款中补充,如额度不足则书面通知入驻企业以现金或划转帐方式补足。
先行赔偿时效:
经营者自接到消费者的投诉事件(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消协转达),在二十日内未给予解决与答复。
先行赔偿对象:
在本门店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未按规定与时效得到及时解决与答复。
先行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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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投诉的商品质量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有关权威部门认定必须赔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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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消费者协会,专司处理消费者争议的政府职能部门等规定要求解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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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解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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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当事双方买卖约定条款 (书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要求赔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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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事件责任明确,完全符合行业“三包法规”及“文明服务公约”相关条款并经门店确认必须赔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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